辽宁省中医药学会章程
(2014年2月修改,2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辽宁省中医药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是以辽宁地区的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、中医药管理工作者和中医药相关企业、事业单位为主体、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,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,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中医药管理工作者的纽带,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有生力量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努力工作,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创新和发展,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普及和推广,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,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。
第三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辽宁省民政厅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并努力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工作。
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
第二章 工作任务
第五条 业务范围
一、加强与会员及各单位的联系,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。
二、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刊物、科普读物、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。
三、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,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学术和医技水平。
四、开发、推广、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、学术论文和著作。
五、对广大群众进行中医药学知识和中医药文化的普及教育,为社会提供科技咨询。
六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。
七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中医药人才。
八、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、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九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,加强同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符合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。会员分为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、名誉会员。
一、个人会员 自愿参加本会的下列人员:
1、主治(管)中医、药师以上,以及在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编辑、出版、生产、经营部门取得相当职称者;
2、已获得中医师、中药师、护师及相当职称后,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、工作经验者;
3、西医学习中医以及其他科技人员,取得主治医师以上相当职称,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有一定成绩者;
4、热心中医药事业并从事中医药管理工作的干部。
二、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,与本会专业有关,并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单位及社团。
三、名誉会员 外籍(海外)中医药专家、赞助本会工作者、非中医药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,热心帮助本会工作,并对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和走向世界作出重要贡献者。
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
一、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,经所在市、县(区)中医药学会理事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批准,报省学会备案、发给会员证;
二、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申请,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、发证;
三、名誉会员由本人申请或地方分会、专科分会推荐,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、发证。
第八条 会员权力
一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二、参加本会的活动权;
三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四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五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力。
第九条 会员义务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;
二、执行本会决议;
三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四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五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六、为本会募捐;
七、向本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;
八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(含单位和个人会员)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]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三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四、审议和通过题案和决议;
五、决定终止事宜;
六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:
一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二、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三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四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五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六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七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八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九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十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
十一、筹措活动经费;
十二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中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二、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三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四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,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(理事长)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二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三、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计划;
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三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四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五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:
一、会费;
二、捐赠;
三、 政府资助;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五、利息;
六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会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、审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委托的财务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,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,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2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